Article 11
In force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养犬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养犬登记机构登记建档;饲养初生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满三月龄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养犬登记机构登记建档。
登记建档时,养犬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养犬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种类和号码、固定住所或者场所地址、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和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三)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养犬人自办理养犬登记后,犬只主要体貌特征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更新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