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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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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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y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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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8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任免范围
(一)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二)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充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四)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五)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一)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常务委员会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
(一)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派出的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免职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务委员会批准。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在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人员提出辞职时,经提请机关同意后,报常务委员会通过。
原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未作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Chapter 3任免程序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当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机构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应当附批准机关的文件。
提请撤职的材料,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职务晋升的,应当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
换届后重新任命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其他组成人员时,由省长或者省长委托的一位副省长到会作提请说明。
Chapter 4表决通过
无法使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时,由主任会议决定采用其他表决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任免事项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未按表决器或者未投票的,视为弃权。
换届后,任命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时,可以以委员会为单位合并表决。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可以合并表决。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可以合并表决。
投票表决,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表决有效;多于投票人数时,表决无效,应当重新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其中,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副省长和其他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任命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其他人员任命通过后,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提请机关代为颁发。
Chapter 5撤职
(一)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和派出的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
(二)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三)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