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派出的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免职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务委员会批准。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