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应当推行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于识别和分类投放的原则,组织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