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综合治理:

(一)毗邻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就近接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二)离城镇较远且人口居住相对集中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可以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三)离城镇较远且人口居住分散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可以建设户用处理设施或者利用生态技术处理。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消除黑臭水体,督促村级河(湖)长履行对水塘、溪流、沟渠等水体的管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