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应当推行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于识别和分类投放的原则,组织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