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应当推行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于识别和分类投放的原则,组织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