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实行农村垃圾清理责任制度:

(一)承包地、承包水域、宅基地,承包者、经营者、使用者为责任人;

(二)村范围内的村组公路、人行道、河流、沟渠等公共区域,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四)旅游、餐饮、娱乐、商场等经营场所,管理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五)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村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作、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节庆、文体、喜庆和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活动组织者、实施者为责任人;

(八)施工场所,建设业主、施工人为责任人。

按照第一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违反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禁止不按规定利用、处置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