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业主共有部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处分。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共有部位;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