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物业服务人、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维修、排除隐患,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分户计量装置(含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化粪池外第一个检查井(不含检查井)以外的排水设施由专营单位负责维护、维修和更换,保证其正常使用;未完成分户改造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更换,按照专业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的约定实施;电梯、消防设施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组织进行维修、养护。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