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使用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共有部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处分。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共有部位;(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