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本省负责本行业(领域)社会信用工作的有关

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社会信用相关工作:

(一)制定本行业(领域)社会信用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收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三)认定信用状况;

(四)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五)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六)办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