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诚信施政,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政务失信记录制度、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不履行法
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被依法追究责任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