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下列活动中履行职责时应当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

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

监督检查等;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资质审核、债券发行、财政资金扶持、科研项目管理、审计;

(三)通过招录、招聘等方式录用工作人员;

(四)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五)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查询和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