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申请临时占用绿地,应当提交绿地情况、占用和恢复方案、所有权人意见,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立项、工程建设许可文件等资料。

因同一工程项目临时占用绿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临时占用历史名园,以及面积在七千平方米以上的其他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临时占用市管绿地、特色风貌林荫路,以及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七千平方米的其他绿地的,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以外其他绿地的,报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临时占用绿地,需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