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时占用已建成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的内容包括临时占用绿地的位置、面积、期限、相关责任人、使用权限和要求等。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当在临时占用绿地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申请延期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六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