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临时占用绿地情况,及时纠正超期占用、挪作他用等情形,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占用绿地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占用绿地的恢复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