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未按照总河长、河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由同级河长约谈该单位负责人,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单位负责人。

市级、县级、镇级河长未履行职责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总河长进行约谈。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