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河道分为流域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县重要河道、县域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

由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河道,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县重要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也可以根据统一规划和管理要求,由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县域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明确实施管理的单位。

河道管理名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名录制定及其定期调整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湖泊的分类和名录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