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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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22
- In force from
- July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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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Chapter 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计划;
(四)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产业振兴、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实事办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届最后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会议内容,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没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应当适当增加。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列席会议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数。
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当年民生实事项目;
(四)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乡镇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六)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其他。
(一)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上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六)其他。
(一)决定会议日程;
(二)决定主席团执行主席的分工;
(三)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根据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通过本级预算、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
(六)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七)提出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
(八)决定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十)组织大会依法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一)其他需要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代表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可以列入下次会议议程,也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通过网站、公告栏、显示屏等方式予以公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出缺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补选。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询问可以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进行。
Chapter 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主席团一般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超过一百名的,主席团人数不超过十五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职务的,应当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其委托的副主席或者其他主席团成员主持。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通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新当选或者补选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四)从代表中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五)从代表中提出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建议名单,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六)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七)通过提请大会审议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稿;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一)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
(二)组织代表检查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开展视察,视察时可以根据代表要求,安排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四)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五)组织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六)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和专题调研报告,并督促反馈报告中所提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
(七)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汇报;
(八)组织代表定期接待选民和人民群众;
(九)组织代表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指导选区依法补选或者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二)办理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Chapter 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
(二)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受理来信来访;
(三)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主席团确定的部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重点督办;
(四)组织代表参加初任学习、专题学习等履职学习活动;
(五)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六)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七)建设和管理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等代表履职工作平台,管理服务代表履职的网络平台;
(八)负责处理主席团的其他日常工作。
依照前款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被撤销、终止的,由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Chapter 5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五人至七人组成,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经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任期内需要调整的,由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补选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本条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由主席团公布代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