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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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22
- In force from
- July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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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 录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会议的召开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Chapter 4听取和审议报告
Chapter 5询问和质询
Chapter 6发言和表决
Chapter 7全国人大代表的补选、辞职、罢免
Chapter 8公布和备案
Chapter 9审议结果的处理
Chapter 10附则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会议的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有关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决策咨询专家参与,提前向有关机关反馈意见,为审议、审查做好必要准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办公厅应当将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一)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四)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办公厅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办公厅应当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到会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也可以作书面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作议案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省级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分组会议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可以汇报对议案的审议、审查意见。
报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送机关作书面说明。
Chapter 4听取和审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省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省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六)省人民政府关于民生实事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八)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
(九)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机关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提出意见。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作报告。
向常务委员会作以上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分组审议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简要介绍会前调研、检查情况或者汇报审议、审查意见。
工作评议可以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也可以直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评议发言结束后,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会后印送有关机关和部门。
Chapter 5询问和质询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工作委员会审查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Chapter 6发言和表决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
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议案草案有修改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建议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表决前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反馈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Chapter 7全国人大代表的补选、辞职、罢免
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的方式,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Chapter 8公布和备案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印送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其依法公布。
常务委员会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应当依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请求和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应当依法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hapter 9审议结果的处理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了解有关机关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提出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反馈报告的审查报告。
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审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在会议期间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公布,会后向有关机关通报。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也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推动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宣传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