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

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