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