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将法治教育贯穿办案全过程,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引导涉罪未成年人树立法治观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