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等市政工程和敷设相关管线,应当同步规划、有序实施、及时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根据需要同步规划建设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公交停靠站及附属设施或者预留相应的规划空间。
城市新建排水管线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系统进行规划建设,对原有雨污合流排水管线及暗渠应当预留规划空间并逐步实施分流改造。
新建各种通讯管线、通讯基站等通讯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住宅区和公共建设项目应当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安装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