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单位不得提供水、热、电、气、通讯等服务。
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当对其业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并不得参与和协助违法建设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