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原规划条件及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