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规模总和,不得超出规划条件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市、县(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有效期满未获得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具体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