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部门批准。
符合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必要时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
不符合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应当先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以书面变更通知形式予以确认,并在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
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