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