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