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控制容积率上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除下列四种情形之外,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增加建筑高度,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变更的规划条件在当地政府网站和主要媒体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