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出让土地的,该规划条件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