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