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

(五)使用农药和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