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