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查验加气车辆的气瓶使用登记证。不得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期限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车用气瓶。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者不得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充装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