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者可以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站点,瓶装燃气服务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有设计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四)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瓶装服务站点的工作人员、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加强培训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不得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站点,不得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