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查验加气车辆的气瓶使用登记证。不得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期限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车用气瓶。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者不得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充装业务。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