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爱国卫生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12, 2022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2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22年3月7日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机构与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部署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指导协调、推进并考核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四)对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价或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
(五)组织动员全民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月、活动周、活动日等重大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卫生创建活动;
(六)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灾情、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科学卫生知识;组织病媒生物防制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七)受理爱国卫生工作建议和投诉,协调、督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八)指导、规范爱国卫生志愿者活动;
(九)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
(十)承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具体承担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或者人员必要的工作条件。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保障爱国卫生工作落实。
Chapter 3管理与规范
个人应当自觉参加本单位、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一)市、县(市、区)主次干道由所辖行政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
(二)车行隧道、公路、铁路、桥梁、专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隧道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引入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车站、机场、公交站点、停车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宾馆、酒店、商业网点、工业区、仓储区等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对其管理区域负责;
(六)公园、游园、绿地、绿化带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七)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八)沿江、河、湖岸线、湿地、滩涂、护坡以及码头范围内的水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沿江、河、湖确定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其他水面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九)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组织者在活动期间负责保持场所的整洁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所;
(十)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实施主体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区域和责任单位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科学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网络,加大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的经费投入;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和全民自我保健能力;
(三)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以及卫生法规的宣传,发布宣传卫生与健康的公益性广告,开设健康教育栏目,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传播健康文化,引导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舆论引导和防病知识公益宣传;
(四)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五)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病态成瘾行为等的防治,开展技术培训和知识宣传;
(六)车站、机场、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宣传栏等应当有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方面的内容。
禁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
(三)不得在禁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或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当地爱卫会或所在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松部队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落实预防控制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内,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二)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管道井、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所有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
(三)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及时将监测和评价结果报送同级爱卫办,并协助同级爱卫办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
(四)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制定病媒生物控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专门的应急队伍,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应对病媒生物的突发事件;
(五)生产、经营病媒生物消除、杀灭药物、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卫生杀虫药剂和急性剧毒灭鼠药剂;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控制措施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
对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以及其他机构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一)路边、江(河、湖)边、桥边等公共环境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
(二)河道、水塘、水沟等水体无漂浮垃圾;
(三)墙壁、电线杆、门面、树木等无乱贴乱画;
(四)村内畜禽实行圈养,无散养畜禽;
(五)主要道路两侧和农户门前屋后无乱搭建、乱堆放,地上物堆放整齐整洁;
(六)道路硬化,无土堆、粪堆及污水坑。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乱弃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建筑渣土、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不乱倾倒垃圾、污水污物或者粪便;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不在楼道内乱堆乱放杂物以及在楼道、室外墙体、电线杆、停车站等公共设施和其他建筑物上粘贴、书写、绘制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种广告;
(六)不破坏公共卫生设施;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遵守有关群防群治规定和防疫要求;
(八)不得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Chapter 4监督与考核
(一)协助宣传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助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协助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导或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四)协助开展爱卫办委托的其他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爱国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检查,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
Chapter 5奖励与处罚
(一)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爱国卫生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
(三)被评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街道)、卫生社区(村)、卫生先进单位的。
(一)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予以整改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的。
有关部门对市、县(市、区)爱卫会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
(一)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未设置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或者未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灭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