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公民个人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乱弃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建筑渣土、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不乱倾倒垃圾、污水污物或者粪便;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不在楼道内乱堆乱放杂物以及在楼道、室外墙体、电线杆、停车站等公共设施和其他建筑物上粘贴、书写、绘制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种广告;

(六)不破坏公共卫生设施;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遵守有关群防群治规定和防疫要求;

(八)不得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