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市、县(市、区)爱卫会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建议有关部门对该单位、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责:

(一)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予以整改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的。

有关部门对市、县(市、区)爱卫会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