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9, 2022
- In force from
- June 9, 2022
- Articles
- 32 articles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6月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Chapter 2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一)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四)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代表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同时,通过山东省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电子文档。
Chapter 3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时,对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转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按照前款规定交承办单位办理。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的重要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交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重点督办或者跟踪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二)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
(四)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的问题。
Chapter 4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一)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部分解决的,应当将解决情况答复代表;
(二)所提事项已经列入工作计划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和解决时限答复代表;
(三)所提事项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
(四)所提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向代表说明,并答复代表。
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不能落实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条件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期间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是必须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的同时,应当将答复意见、承办人等信息录入山东省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当面答复和书面答复,承办单位应当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属于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应当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综合报告办理情况。
Chapter 5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承办单位汇报,询问办理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相关议题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建议部分承办单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办理答复和代表反馈意见等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代表建议和答复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代表或者代表小组可以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调查、视察,具体工作安排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被调查、视察单位分管办理工作的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应当如实向代表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答复意见不符合实际,答复不落实又不说明原因的;
(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为代表保密的。
Chapter 6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向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当地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条例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