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四)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