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有关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为履行职责的需要,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下列工作中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行政处罚裁量;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资金和项目支持、科研管理、审计等;
(三)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
(四)国有资产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五)公职人员招录、任用,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六)表彰奖励;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