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有关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决定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信用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处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

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向该信用主体出具并送达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