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道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

(四)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观察、伸手示意,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八)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九)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十)法律、法规关于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