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6, 2022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2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自治区公证协会,盟、设区的市的公证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和分配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公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
(三)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未建立公证档案或者毁损、篡改公证档案;
(四)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七)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公证;
(八)侵吞、挪用提存款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
(八)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未建立公证档案或者毁损、篡改公证档案;
(九)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公证;
(十一)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侵吞、挪用提存款物;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一)提存;
(二)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三)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四)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五)公证存证;
(六)为参与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拍卖等司法辅助事务提供公证服务;
(七)为参与行政执法辅助事务提供公证服务;
(八)代办与公证有关的登记、认证等委托事务;
(九)参与尽职调查;
(十)参与纠纷调解。
公证机构参与公益性公证服务可以纳入政府采购,由政府购买服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公证协会可以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法律援助受援人以及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费。
(一)严重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公证;
(二)侵吞、挪用提存款物;
(三)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未建立公证档案或者毁损、篡改公证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