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

(三)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未建立公证档案或者毁损、篡改公证档案;

(四)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七)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公证;

(八)侵吞、挪用提存款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