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6, 2022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2
- Articles
- 32 articles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办法
(1997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医疗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协助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Chapter 2婚前保健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边远农村、牧区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Chapter 3孕产期保健
(一)孕育健康后代和防治遗传性疾病、地方病的医学指导和咨询,对影响生育的疾病给予治疗;
(二)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三)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四)筛查高危孕妇,并进行专案管理和监护;
(五)胎儿生长发育监护;
(六)做好消毒接生和产时保健;
(七)定期进行产后访视;
(八)避孕、科学育儿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九)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一)生育过某种遗传病患儿,或者夫妻一方为某种遗传病患者,或者有家族遗传病史的;
(二)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三)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能有畸形的;
(四)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物质的;
(五)年龄超过三十五周岁的;
(六)原因不明的多次流产、死胎、死产的;
(七)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妊娠风险评估,建议其按照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情况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以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以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其拟落户地旗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依据其监护人提供的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
《出生医学证明》应当由国家统一制发,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Chapter 4婴幼儿保健
(一)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实行重点监护;
(二)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三)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四)对母乳喂养、科学育儿予以指导;
(五)对三岁以下儿童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六)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
(七)开展儿童口腔、眼、耳和心理等保健服务;
(八)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
(九)对托幼机构的儿童进行体格检查;
(十)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到旗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患有传染病以及其他不宜从事儿童保教工作疾病的,不得从事儿童保教工作。
Chapter 5技术鉴定
从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条件。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时,应当有五名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鉴定委员会成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将书面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九十日。
自治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终级鉴定。
Chapter 6行政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