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医疗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协助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